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实审计整改“后半篇文章”,督促校内各单位有效落实审计意见,推动审计整改从“问题纠正”向“源头治理”深化,切实提升学校治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处理和改进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结果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审计后,形成的结论性审计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建议书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实施的各类审计项目的整改落实与结果运用。上级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实施的外部审计,由审计处牵头对接外部审计机构,负责接收审计意见、传递整改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需按外部审计机构的时限要求报送整改材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建立各司其职、协调推进、按期督办的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的闭环管理,加强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对账销号等;负责向学校审计委员会报告年度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审计整改取得的实际成效和经验做法、整改未完成的重大问题及原因等;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阶段性审计整改工作结果。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单位审计整改工作,离任领导应予配合。
第八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承担与部门职责有关的整改工作,针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有关制度。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查处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章 审计整改实施
第十条 审计意见自送达签收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整改落实,明确整改责任人,并在90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处。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期限按问题类型设定:
即时整改类问题(如账务调整、资料补充等)自审计意见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
限期整改类问题(如制度修订、流程优化等)自审计意见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
持续整改类问题(如历史遗留债务、体制机制调整等)自审计意见生效之日起1年内完成,经审计处审批可延长至2年,延长申请需附详细理由及持续性整改计划。
第十二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整改清单;
(七)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除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外,还应当一并报送持续整改问题的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措施,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至审计处,直至彻底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意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学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学校内部审计争议的最终处理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按相关规定向湖北省审计厅反映。
第四章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审计处建立“审计整改动态台账”,包含问题名称、责任单位、整改期限、当前进度、未完成原因等信息;对超期未整改的问题标注“红色预警”,并向责任单位发送《督办函》,督办 3 次仍未整改的,报纪检监察机构介入。
第十六条 审计整改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销号清单”闭环管理机制。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同步形成“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报告时,需一并报送“整改清单”;审计处根据审核确认结果,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进行销号,形成“销号清单”。
第十七条 审计处将定期对各单位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审计意见落实情况报告。每年末将检查结果在学校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将检查结果送纪委(监察专员办)、组织部、财务处等部门。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通过整改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等。
第十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依其职责权限运用审计结果:
(一)纪检监察机构应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干部述廉和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组织人事等部门须将其作为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任职考核和述职述廉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二)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完善相关业务领域内部控制的重要依据,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推动学校在预决算、资产管理、收支管理、合同管理、采购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科研项目管理等领域的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条 单位落实审计意见的检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审计意见落实检查结果为优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计意见落实结果书面报送审计部门;年度检查中审计意见落实率必须在90%以上,并且取得较显著成效;审计意见落实后在后续审计中未发现类似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意见落实检查结果为不合格:未按规定的时间落实或经督促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的;年度检查中审计意见落实率不足70%的;审计意见落实后在后续审计中仍发生类似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单位落实审计意见的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具体考核方式依据学校目标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被审计单位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由审计处提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建议,报学校严肃处理,同时追究其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并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对审计揭示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历史遗留及其他疑难问题,审计处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会商,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协同实施、整改问责联动落实的工作机制,必要时向学校提出建议,促进学校从体制机制上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从源头上理顺经济关系,防范廉政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三峡大学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三峡大校字〔2005〕79号)和《三峡大学关于落实审计意见的暂行规定》(三峡大校字〔2007〕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