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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监督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6-03-17 点击数: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防范工程质量风险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监督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装修、拆除、修缮项目的质量管理监督,覆盖项目论证、设计、施工、验收及后续管理全流程。重点监督预算大于100万元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监督,是指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承办单位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章 监督职责体系

四条 学校成立工程质量管理监督领导小组:由分管校园规划与建设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后勤保障服务部、审计、财务处、设备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标中心等部门领导,负责重大事项决策。

五条 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实行分层管理、部门协同、分类指导的原则。

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后勤保障服务部负责(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所承办的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与管理

审计处负责对设计评审、预算评审、合规性核查、关键工序、验收及工程款项支付等环节的监督。

财务处、设备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标中心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参与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监督。

用户单位需深度参与设计阶段,提出功能及需求明细,出具书面材料;合同验收时核验功能实现,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设计单位主导设计质量,确保方案科学合规;响应用户需求并书面反馈未采纳理由,避免功能缺陷。

监理单位承担现场监督核心职责,依据签订的合同严格履行相关职能。

项目负责人作为直接责任人负终身责任。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具体措施

第一节 立项阶段

六条 可行性研究预算评审应遵循合规、真实、准确原则,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学校规划及师生需求,强化成本绩效理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条 建立项目管理单位、用户单位、专家和审计处四方评审机制,用户单位须选派不少于2名代表(其中一名分管领导)参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各阶段会审及评审,重点从使用功能、需求(如实验室设备荷载、教学楼多媒体布局、建材、设备选择)以及合理性、完整性等维度提出意见。无用户单位的由项目管理单位牵头负责。

用户单位对未采纳意见有异议的,可提请学校工程质量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论证,论证结果作为设计优化的依据。

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须在项目立项审批前,审查方案论证程序合规性、完整性,重点核查决策流程、预算评审、风险评估等环节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节 施工准备阶段

九条 项目管理单位审计处、采购与招标中心联合对参建单位设备、人员履约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 审计处结合项目实际组织检查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危大工程是否通过专家论证。

第三节 施工阶段

第十 项目管理单位牵头组织监理单位检查进场材料台账,钢筋、混凝土等主材见证取样检测相关情况,以及关键设备质量出厂证明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核查施工进度与质量管控记录,重点关注防水工程施工、混凝土浇筑、钢结构焊接等关键工序隐蔽工程施工的旁站监理到位情况,形成跟踪审计现场记录及相关影像资料。

第四节 竣工验收阶段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单位严格《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在施工单位自检、监理验收基础上,审计处重点核查工序报验记录、隐蔽工程影像资料与实际施工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 用户单位由事前参与设计评审的用户单位代表对功能实现情况进行现场核验,形成相关记录。

第五节 保修与运维阶段

第十六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责令施工单位按合同严格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七条  质保金退还审核时,用户单位应详细说明工程在保修期内的功能运行状态,包括质量缺陷、缺陷整改的及时性与效果,以及对工程整体功能满足度的评价。项目管理单位牵头组织质保金退还审核工作,财务处、审计处对质保金审核过程进行监督,验证是否存在虚假整改、隐瞒质量缺陷等情况

质量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 建立质量问题分级处理机制:

问题等级

界定标准

处理措施

一般

问题

未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影响结构安全及主要使用功能,仅存在局部工艺瑕疵或资料不规范(如墙面局部空鼓、施工日志记录不全等)

1.责任单位须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及完成时限;

2.整改完成后经监理单位验收签字;
3.项目管理单位约谈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记录约谈内容并存档,作为信用评价依据。

较大问题

违反关键工序施工规范,可能影响局部使用功能或存在潜在质量风险(如防水材料型号不符、隐蔽工程验收程序缺失、钢筋保护层厚度不达标等)

1.项目管理单位签发《停工整改通知书》,明确停工范围(限涉事工序或区域);
2.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须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验证合格;
3.依据合同约定扣减工程款,具体比例在合同中约定;
4.项目管理单位约谈责任单位分管领导,通报问题至行业主管部门。

重大问题

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违反强制性标准且整改无法弥补(如地基不均匀沉降、主体结构裂缝超标、使用不合格建材导致功能失效等),或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

1.立即终止与责任单位的合同,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的清退现场施工队伍,责任单位为设计/监理单位的,终止合同并更换单位;
2.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及已发生但未结算的工程款,用于事故处理及返工支出;
3.将责任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列入学校黑名单,5年内禁止参与校内任何工程项目;
4.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违规信息,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问题等级由学校工程质量管理监督领导小组组织第三方专家或依法有认定权的机构进行判定,判定依据包括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建筑领域法律法规、现场检测数据及影响范围评估报告整改验收标准以设计文件、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约定为依据,监理单位复验需出具包含检测数据的书面报告,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时须对照标准逐项核验确保闭环管理同一项目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一般问题,自动升级为较大问题处理,强化源头管控。

第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设计未执行强制性标准,施工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

规避验收、隐瞒质量缺陷或出具虚假报告;

监理未旁站关键工序,项目管理单位未落实质量抽查项目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每周至少1次的现场质量抽查,或抽查记录缺失、未对发现问题跟踪整改的,视为未落实质量抽查责任;

因责任缺失导致结构安全、消防等功能性事故;

对审计监理整改指令逾期未改且无正当理由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中较大问题”“重大问题情形的,除按分级措施处理外,同时适用本条追责规定

第二十条 责任主体及问责范围

参建单位:按合同及《建筑法》承担经济赔偿,纳入学校黑名单。

校内部门及人员未能尽职尽责的学校工程质量管理监督领导小组报人事处、纪委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问责程序

调查启动:一般问题由审计处联合项目管理单位调查;重大事故报请学校纪委牵头组建专班调查。

证据固定:调取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等资料,必要时委托第三方鉴定。

处理决议:按问题等级由学校工程质量管理监督领导小组或纪监委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终身追溯

工程交付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倒查设计、施工、监理及项目管理单位责任,终身追责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纳入行业信用黑名单。

三条 免责情形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减免责任:

已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与管理制度;

质量缺陷系不可抗力或第三方破坏导致;

主动报告问题并采取补救措施。

主张免责的单位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完整的质量管控记录(如监理日志、抽查报告);问题发现/发生后的即时报告记录;补救措施实施的影像及验收资料
免责需经学校工程质量管理监督领导小组审核。

附则

二十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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