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风险防控、资源配置和治理效能提升中的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单位(含全口径预算管理单位)的财务审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与评价,主要包括预算执行及财务决算审计、项目资金绩效审计、独立法人单位财务审计、科研项目结题经费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一节 预算执行及财务决算审计
第四条 审计内容
审计处对学校预算编制、执行及财务决算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审计
1.学校预算编制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编制原则、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
2.审查预算是否按学校相关预算管理办法编制,是否按规定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二)预算执行审计
1.内部控制有效性
审查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与学校风险管理框架有效衔接。
2.收入管理审计
(1)审查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2)审查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或纳入学校统一核算,重点审查是否存在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收入、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等违规违纪问题。
(3)审查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规定,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3.支出管理审计
(1)审查是否按预算执行,分类是否合理,有无超预算支出、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
(2)审查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有无调剂和挪用经费行为。
(3)审查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账实不符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被占用或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直接列支等问题。
(4)审查支出结构是否合理,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4.预算执行结果分析
(1)分析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与年度预算的差异,关注关键财务指标,评价预算执行效果;重点分析超预算或预算结余的项目,包括预算编制、执行、经费状况变化、业务活动调整等情况分析。
(2)审查预算年度内已完成项目结余指标是否及时收回;保留项目结余指标是否合理。
(3)审查学校为保证预算完成所采取的加强管理、增收节支等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三)财务决算审计
1.审查年度财务决算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是否公开披露并接受监督。
2.审查决算内容是否完整,填列数字与账簿记录是否一致,有无隐瞒、遗漏和弄虚作假等情况,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3.审查决算所反映的各项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4.审查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发挥应有效益。
5.审查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充分披露并依据充分;各项财务指标分析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节 项目资金绩效审计
第五条 选择和确定绩效审计项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项目对学校事业发展影响重大,社会和师生关注度高;
(二)时效性原则。项目与学校当前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紧密相关,审计介入时机适宜;
(三)增值性原则。项目在管理和效益方面存在改进空间,审计成果预期应用价值高;
(四)可行性原则。充分考虑被审计对象的配合程度、审计实施的可操作性及审计处的审计资源匹配情况。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实际需要,可将项目资金绩效审计单独立项,也可将其作为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建设工程等审计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 项目资金绩效审计应当聚焦绩效目标的制定、实施、监控和评价全过程,以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服务学校发展战略为根本目标,重点实现:
(一)审查项目管理单位履行绩效管理职责及执行相关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二)评价被审计项目绩效目标的达成度及效果,为学校提供客观的绩效评价意见或建议;
(三)揭示项目在资源使用及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八条 项目资金绩效审计应当涵盖以下内容:
(一)项目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审查预算安排合理性、资金到位及时性;审查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专款专用执行情况及结余管理;分析资金拨付效率与跟踪监管措施有效性。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
(二)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审查项目立项、批复、实施、管理、验收等环节的规范性;评价项目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及执行效果;分析项目实施程序的科学性、规范性与效率;
(三)项目绩效目标编制与完成情况。审查项目绩效目标编制的科学性、完整性、可衡量性;评价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实际效果(包括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四)绩效评价及纠偏情况。审查绩效评价实施程序的合规性;监督绩效运行监控机制的执行情况;评价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及问题整改纠偏效果。
第三节 独立法人单位财务审计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统一组织独立法人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或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处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会计年度报表审计或财务收支审计应当涵盖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学校相关规定;
(二)会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与运行有效性;
(四)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计价合理性,重点关注应收款项的账龄、主要债务人及坏账准备计提;
(五)固定资产的类型、折旧政策、减值准备及使用状况;
(六)收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合规性;
(七)利润分配政策情况;
(八)其他会计报表要素及必要事项。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责任
各独立法人单位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次年1月31日前,将完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处。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完整提供审计所需全部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第四节 科研项目结题经费审计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结题经费审计,是指审计处或审计中介机构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及项目委托单位相关规定,对学校科研项目结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学校科研项目结题经费审计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审计处审签。此类审计对象主要是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结题的科研项目。
(二)项目组委托审计。此类审计对象为按照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可由科研项目组直接委托符合要求的审计中介机构开展结题审计的科研项目。
(三)学校安排审计。此类审计对象主要为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或学校科研管理工作需要进行审计的重大科研项目。此类审计项目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经分管科研和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委托审计处与科研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对科研项目开展结题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内容
(一)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制度执行是否有效;
(二)科研经费是否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科研经费是否按计划及时、足额拨付,配套资金是否足额筹集;
(三)科研经费(含配套经费)是否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科研经费是否列支与相应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支出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
(五)设备、软件等资产采购,维修、工程项目等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资产是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六)结余资金的处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处理
(一)提供的结题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的,科研项目组应当及时补充或修改,否则不予审计或审签。
(二)发现弄虚作假、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截留或挪用专项经费的科研项目,不予审计或审签。
(三)对于存在重大问题的科研项目,审计处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三峡大学财务审计实施办法》(三峡大审字〔2000〕1号)、《三峡大学关于校办经济实体会计年度报表委托社会审计的若干规定》(三峡大审字〔2005〕2号)、《三峡大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三峡大审字〔2007〕3号)、《三峡大学项目资金绩效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三峡大审〔2017〕4号)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