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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作者: 时间:2025-12-1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审计监督整体效能,服务保障学校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结构、优化运行机制、实现战略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立足经济监督定位,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委员会,加强对审计计划、审计质量、审计整改等重要事项的管理,研究内部审计重大问题,并预算保障内部审计所需工作经费。

第五条 学校应当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构建大数据审计平台,实现审计数字化转型,提升审计效率与精准度。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学校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处),并配备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和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八条 学校可设立总审计师,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总审计师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管理审计工作,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研究,列席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并发表审计意见。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审计人员业务培训,提升其职业素养和能力。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坚持独立性、客观性、保密性原则,不得泄露审计信息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审计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信息系统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数据资产、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绩效管理以及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等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资产管理关键环节加强审计监督,重点审查资产购置的可行性论证、资产配置的合理性、资产使用的效益性以及资产处置的合规性;

(四)对采购管理、财务收支等重要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重点监督预算编制与执行、采购程序合规性、合同管理规范性、收支业务真实性及内部控制有效性;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六)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以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大风险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重要事项;

(七)提出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建议,督促落实内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管理薄弱环节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财经工作会议、部门业务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

(三)参与研究学校有关财经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相关资料、资产、信息系统,现场勘查实物,有权复制相关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被调查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信息;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干涉。

第十七条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施审计项目全过程质量管理,包括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整改跟踪等环节的质量控制,确保审计工作符合内部审计准则和本规定的要求,不断提升审计工作质量。

第四章 审计方法和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的风险评估结果、管理需要和上级审计要求,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或者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对列入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的审计项目,审计处应当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人员分工等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成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对象有权以书面形式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并说明理由。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处负责人决定;审计处负责人的回避,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审计组依法履行职责,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按审计方案开展审计,可通过检查、监盘、观察、调查、函证以及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析和评价,编制审计取证单。审计取证单及所附审计证据应当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重点突出,采用统一的格式模板,便于查阅和归档。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包括:

(一)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基本情况和审计期间的主要工作;

(三)审计实施过程、采用的主要方法及核心工作进展;

(四)审计评价意见;

(五)审计依据、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建议、整改要求等。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签署书面意见后,审计处应当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按《三峡大学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实施办法》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审计档案应当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相关办法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审计归档文件材料应当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审计处或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拒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内部审计查出问题的;

(四)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校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一)隐瞒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包括暂停相关人员职务、开展专项调查等,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内部审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三峡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三峡大审字〔2000〕1号)、《三峡大学内部审计实施办法》(三峡大审字〔2004〕2号)和《三峡大学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三峡大审字〔200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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