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强化工程管理,压实管理责任,提升资源使用效益,推动审计工作与内部控制、信息化深度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基建工程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维修工程,是指使用国家与地方财政拨款、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自筹资金等,开展的新建、扩建、改建及修缮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对工程项目全周期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与有效性,独立实施监督、评价、确认、咨询的专业活动。
第四条 审计处是学校工程项目审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机构”)承担具体审计业务,并对其工作质量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依据《三峡大学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暂行办法》,以质量管控为核心,对项目论证、设计、施工、验收及运维全生命周期实施穿透式监督。重点关注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合规性、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旁站管控与影像留痕情况、质量问题整改闭环落实成效,协同建设、用户、监理等单位构建“事前预控、事中严管、事后追溯”的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督体系。
第二章 审计分类
第六条 工程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如下:
(一)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工程项目,实行结算审计。
(二)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实行关键环节审计。
(三)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学校认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结算审计,是指审计处通过审核工程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工程量的准确性及单价的合理性,核定最终造价,防范虚报超支风险的专项审计活动。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关键环节审计,是指聚焦对工程造价与成本控制有重大影响的核心管理节点,实施针对性监督、评价与咨询的审计活动,核心节点包括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合同签订、隐蔽工程验收、重大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工程款支付、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等。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覆盖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到竣工决算全生命周期,实施持续、全面监督、评价与咨询的审计活动。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工程项目审计内容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覆盖核心业务与管理全流程,审计重点聚焦建设资金来源合规性、内部控制有效性、质量监督落实情况、工程造价精准性、付款与投资控制规范性、采购招标合规性、财务管理规范性等关键领域。
第十一条 工程开工前审计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决策程序合规性,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合理性,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与批复文件的一致性;
(二)设计方案技术经济性,以及设计方案的征集、论证、会审和优化等程序的履行情况;
(三)施工准备阶段各项制度和流程建立与执行,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控制价(或预算)的合理性及与概算的符合性,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 工程实施过程审计主要内容:
(一)工程进度(预付)款支付合规性。
(二)工程变更和价款调整合规性。重大工程变更在实施前,工程管理部门应通知审计处参与审核。下列变更未经审计处审核同意不得实施:
1.累计变更金额导致工程造价突破合同金额的;
2.累计变更金额达到或超过学校规定招标(政府采购)金额标准的;
3.变更产生需重新定价的工程项目的;
4.审计处认定需审核的其他变更。
(三)隐蔽工程验收的真实性。隐蔽工程在封闭前,工程管理部门应提前2天书面通知审计处参与验收。验收记录及影像资料需同步上传至内控与审计信息化平台。未按规定通知或未经验收自行封闭的工程,审计处不予确认。
(四)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的合规性。工程管理部门应提前2天通知审计处参加,验收报告需经审计处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结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二)工程量计算准确性。
(三)设备、材料价格合理性,价差计算准确性。
(四)工程变更、经济签证及工程索赔等依据充分性,造价计算准确性。
(五)各项费用计取合规性,合同中造价、质量、工期等条款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基本程序:
(一)审计立项准备。工程管理部门及时提供审计必需的资料。
(二)审计实施。运用检查、核对、勘查、询价等方法实施审计,形成初步审计意见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委托咨询机构审计的项目,由审计处组织抽查复核。
(三)审计完成。被审计单位反馈同意后,审计处研究审议,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五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完整地向审计处移交各阶段成果资料,所有资料需同时上传至内控与审计信息化平台。
第十六条 审计处统一负责审计资料接收与流转。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需真实、完整。因漏报、迟报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经学校催促后14日内仍未提供完整资料的,学校可依据已有资料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工程结算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有权拒收或不予采纳:
(一)审批程序不齐全、不完备的;
(二)计价资料存在重大缺陷的;
(三)资料与工程实际或合同协议明显不符的;
(四)未在约定期限内补充资料的;
(五)字迹不清、签证不明确的;
(六)其他无法满足审计要求的。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接到完整结算资料后,依据规定时限完成审计。施工单位应在收到初审结果后15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视为确认。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度。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需经审计处科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复核,处长审签后生效,其中审定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委托审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为保障审计质量、提升审计效能,依法依规将部分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业务,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专业能力及良好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由审计处全程监督管理并对审计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的审计组织形式。委托范围主要包括:
(一)预算1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且专业性强的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
(二)批量性结算审计项目或需第三方专业鉴证的结算审计项目;
(三)审计处力量不足时,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的其他审计项目。
第二十二条 咨询机构及其人员遇下列情形应主动回避,并及时告知审计处:
(一)与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之间系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审计业务的;
(四)近三年内参与过被审计项目的其他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咨询机构须按委托合同要求配备固定专业人员,未经审计处同意不得擅自更换。
第二十四条 跟踪审计项目中,咨询机构须按时参加工程例会,按月提交《跟踪审计月报》,核查施工进度与质量管控记录,重点关注防水工程施工、混凝土浇筑、钢结构焊接等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施工的旁站监理到位情况,形成跟踪审计现场记录及相关影像资料。
第二十五条 咨询机构有未按时提交报告、无故缺席工程例会、未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等违约情形的,将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对咨询机构结算审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复核差异占所复核金额的比例大于或等于5%的,不予支付结算审计费用。
第六章 工程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七条 工程审计结果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法定依据。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结果作为施工、监理等参建方信用评价的核心依据。工程管理部门会同审计处,将核减率、合规性情况、资料报送质量及审计配合度等关键指标纳入信用档案,作为后续项目招标采购的核心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定期汇总研判审计结果,梳理工程全流程共性问题、潜在风险及管理短板,形成专项报告,为学校制度完善、内控优化及决策提质提供支撑。
第三十条 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审计处移交相关部门依规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依据审计结果,排查管理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方案报审计处备案。审计处跟踪督办,确保问题闭环整改。
第七章 罚则与费用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报送结算金额经审计核减率超过5%,承担相应的审核审计费用,具体标准如下,并列入学校供应商信用记录:
(一)核减率超过10%,审核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核减率在8%~10%(含),审核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80%;
(三)核减率在5%~8%(含),审核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50%。
核减率按(送审金额-审定金额)/送审金额×100%计算。施工单位应承担的审核审计费用由学校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该条款须纳入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
第三十三条 委托咨询机构审计的费用,按合同约定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完成后,审计处按规定建立并移交审计档案。咨询机构须履行保密义务,严禁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敏感数据。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基建维修工程审计管理办法》(三峡大审〔2016〕3号)、《三峡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三峡大审〔2016〕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但未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已进入审计程序的,可按原规定完成审计,涉及工程变更、隐蔽工程验收等未完成环节的,需补充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资料。
(二)未进入审计程序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