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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作者: 时间:2014-11-07 点击数:

三峡大学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三峡大审字[201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2014727日)、《湖北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暂行办法》(鄂审经责发〔20089号)、《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鄂办发〔201325号)文件精神,以及学校处科级领导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对象包含二级预算和经费独立(单独)核算单位党政负责人、机关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被审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学校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校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审计处,审计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领导、指导和协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议、研究和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政策和制度;审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通报重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审计处负责实施,纳入审计处年度目标任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结合部门(单位)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审计核实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职责、经济工作目标;掌握被审计领导干部为本部门(单位)事业发展所做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业绩及存在的问题。

(二)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重点审计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部门(单位)预算执行、财政财务收支、预算外收支、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资金(基金)使用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三)投资决策和效益情况。重点审查单位投资决策程序、建设规模、资金管理和效益效果情况。

(四)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重点审查本部门(单位)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及人员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五)个人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从政情况。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收入情况、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使用(占用)国有资产情况、群众举报反映的情况等。

(六)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年限范围为任期内。对任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它年度。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可结合对单位的常规财务收支审计进行。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对人、财、物、基建维修等关键岗位及经费独立(单独)核算单位负责人,审计处根据专职审计力量配置情况,可聘请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的有关审计业务,由审计处统一办理和管理。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审计署6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前调查时应当向学校纪委、组织、财务、人事、资产等部门了解对本次审计的要求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进点会的程序和内容如下:

(一)审计组长主持会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报告履行经济职责情况;

(三)审计组副组长或主审通报实施审计的有关事项和需要配合的事项;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或所在单位其他领导讲话,陈述有关意见和要求;

(五)主持人作小结。

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审计进点会。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告。

第十七条 审计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单位基本情况、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经济合同、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审计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采取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查阅党政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问卷调查、内控制度测评、审计调查等方法。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学校领导以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经相关负责人签发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必要时报送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抄送监察处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复核决定为审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它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提出经济责任问责建议。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其整改等情况,起草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提交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单位实际情况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未尽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原《三峡大学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三峡大审字〔200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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