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校内文件 >> 正文

三峡大学基建维修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6-10-10 点击数:

三峡大学文件

 

三峡大审[2016]3号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基建维修工程

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三峡大学基建维修工程审计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基建维修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三峡大学

                            2016年9月26

 

 

附件:

三峡大学基建维修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和维修工程的审计工作,加强工程审计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中内协发〔2009〕1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基建维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国家、地方拨款、学校及校内各单位自筹资金所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工程的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工程各阶段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评价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对工程进行审计,是为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投资的合法、合理使用,促进学校工程管理部门有效地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五条 工程审计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1、原则上实行必审制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未经审计或审计备案,学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2、针对不同的工程采取不同的审计办法,事前、事中、事后审计有机结合;

3、控制工程造价与促进工程管理相结合;

4、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5、内部审计与委托社会造价咨询机构审计相结合。

第六条 学校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依照本规定,积极主动配合审计人员做好工程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资料,履行审计程序。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七条 学校审计处是在学校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独立对工程实施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

第八条 审计处原则上不受理非学校工程管理部门送达的工程审计业务。

第九条 审计处的权限:

1、调阅并审核与所审计工程相关的计划、预决算、报表凭证等资料;

2、制止正在发生的违反财经纪律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

3、对与所审计工程相关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调查并调取有关资料;

4、对导致工程项目结算严重失真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经济处罚的建议;对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违反工程项目合同的施工单位,向学校提出停止拨付工程款建议;对模范履行施工合同、认真保证工程质量和遵守财经纪律的管理部门及其人员提出表彰的建议。

第十条 审计处开展工程项目审计,配备必要的工程、经济等专业人员,可自行实施,也可委托社会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必须具备下列职业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

(二)恪守审计职业道德;

(三)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

(四)具备必需的职业资格和胜任能力;

(五)其他职业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对工程审计的过程和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 工程审计的分类

学校工程审计采用分类审计的办法。

第十三条 初审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采取工程结算备案审计制,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后报审计处备案,审计处随机抽取部分备案工程进行结算审计。具体办法详见附件《三峡大学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备案规则》。

第十四条 合同金额在5-10万元工程(含5万元),采取结算审计,即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预算金额在10-100万元的工程(含10万元),采取关键环节审计,即对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编制、合同签订、工程隐蔽、重大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工程款支付、合同验收、工程结算等进行审计。重大工程变更以学校相关工程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的为准。

第十六条 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者学校认为有必要的重点工程,采取全过程跟踪审计,包括事前、事中及事后审计的全部内容。全过程跟踪审计原则上全部委托社会造价咨询机构具体实施。

具体操作过程中,当出现分类交叉时,按高一级分类实施审计。

合同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如采用非竞争性方式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其合同价款必须经审计处事前审计,否则对工程结算不予审计。

第四章 工程审计的内容

根据工程所属的审计分类不同,适用不同的审计内容;其中全过程跟踪审计从项目论证开始至项目质保金退还截止。

第十七条 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批准情况;工程量清单、标底(控制价或限价)编制;工程经济合同内容的有效性、真实性。

2、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材料设备的采购;隐蔽工程的验收;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工程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3、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八条 工程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1、投资是否纳入国家、地方或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资金是否落实,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2、项目的论证是否遵循相关程序;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是否合理;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问题。  

3、纳入政府采购或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主要审计工程量清单、标底(控制价或限价)编制的方法是否合规,造价是否真实并符合市场行情;标底(控制价或限价)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4、工程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工程质量、工期、造价,付款方式以及奖罚、保修等内容是否全面、合法合规。

第十九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进度(预付)款的拨付审核,工程进度(预付)款的拨付时间和金额应与合同相关条款相符。

2、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和价款变更,须由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单位单位初审,并经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签字后报审计处备案。以下变更在发生前,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审计处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核审计,原则上未经审核审计不得随意变更。

(1)变更将导致工程造价突破合同金额的;

(2)变更金额采用包干形式的,或达到及超过学校规定之招标(政府采购)金额的;

(3)变更会产生需重新定价的工程项目的;

(4)变更将导致工程审计分类发生变化的;

(5)其他需要审计处审计的工程变更。

3、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在封闭24小时前,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应通知审计处派人参与验收,未经验收不得封闭;未经验收自行封闭的工程,审计处不予审计。审计处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不到场,视为自行承认其工程量。

隐蔽工程主要指以下情况:

(1)土石方工程的原始地貌和高程;

(2)土石方工程的竣工高程;

(3)基础的隐蔽验收;

(4)两道工序交接的隐蔽工程;

(5)其他需要审计处参与的隐蔽工程等。

4、工程竣工验收。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应提前1天通知审计处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如审计处接到通知不到场的,则视为承认其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 工程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竣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

2、工程结算书的编制及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3、工程项目单价计算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规定、工程项目是否按竣工图计算、对工程项目的各项规费和税金是否合法合规等。

4、工程变更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项目使用的材料价格、项目单价等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规定。

5、未完工程量及所需的投资预算、结余资金进行审计。

6、工程质保金退程序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 工程审计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工程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处根据学校年度预算和基建维修工程计划,按照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及时制定年度工程审计计划并予以落实。

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应在签订合同或下达委托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移交审计处,作为工程审计的立项依据,没有立项的工程不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二条 工程审计的基本程序:

(一)审计立项准备。对于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审计所必需的资料。审计处确定审计人员或及时通知已确定的社会造价咨询机构。

(二)审计实施。审计人员或社会造价咨询机构运用检查核对、现场勘察、洽谈沟通、市场询价、征求意见、分析整理等方法,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初步审计意见,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三)审计完成。被审计单位同意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处对审计人员或社会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研究审议,出具审计意见书。对于委托社会造价咨询机构完成审计的工程,审计处组织抽查复核,复核比例不低于全年完成结算工程的10%。审计复核完成后,下达审计意见书。

(四)审计公示。审计处对已受理的审计工程,在学校审计处网站上公布审计情况,具体包括项目名称、工程管理部门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受理时间、审计状态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工程资料必须先行审核确认,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为保证审计的及时性,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工程管理过程的阶段性成果资料移交审计处,包括论证报告、立项文件、施工合同(或委托)、结算资料等,以作为审计的依据。

审计处指定专人负责送审资料的接收与流转。审计完成后,审计处将相关资料归还给工程管理部门。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还应提供详细的资料清单,移交双方对相关资料清理后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事前审计、招标清单(含控制价、限价)审计以及变更审计,工程管理部门须提供以下资料:

1、前期立项资料;

2、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及审批资料等;

3、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工程量清单;

4、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控制价(或限价)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等;

5、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程结算原则上采取三审终审制,即工程结算必须由监理(如果有)、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和学校审计部门审核审计,最终确定结算金额。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实事求是地编制工程结算。 

施工单位应按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要求,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合格的结算资料。如需延期,须作出书面说明。

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结算资料且未予说明的,除承担违约处罚的,应列入信用不良记录。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应真实、完整。因漏报造成的损失由漏报者自行承担。施工单位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学校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学校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审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结算送审资料原则上应一次性报送完毕,送审资料至少一份为有效原件,其中计价依据资料必须为原件。

结算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相关资料应为有效的原件):

1、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含历次调整文件);

2、施工任务书和施工图纸;

3、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4、工程结算书:

(1)竣工图纸;

(2)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3)招标文件及投标、中标书;

(4)工程变更、图纸答疑、隐蔽工程验收单、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

(5)工程量计算式及钢筋翻样表;

(6)竣工结算及编制说明;

(7)主要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用量及价格表;

(8)工程价款变更审批文件;

(9)结算审核过程资料;

(10)其他工程价款结算。

以上资料中,如有电子文档的,应同时提供。

第二十九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工程结算资料,视为无效资料,审计处有权拒收:

(1)相关程序不齐全、不完备的,尤其是未完成应该审批的工程变更程序的;

(2)计价资料有重大缺陷的;

(3)提交的资料与工程结算书、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或合同协议明显不符的;

(4)未在约定期限内补充资料,或补送资料后仍无法满足实施审计的;

(5)字迹不清、签证不明确的。

(6)其他无法满足审计的情况。

第三十条 学校审计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出具审计意见。

在对工程结算的审计过程中,审计处将初审结果及时反馈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在收到初审结果后15天内将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审计处,逾期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已经确认初审结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在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后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包括审计时间、审计依据、经审计确认的工程项目总造价、审计人员姓名和资格证号码、工程项目处理建议等内容。

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需经审计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审计处分管副处长、处长审签后生效,其中审定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需经校长程序性审签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按单位工程进行结算,如实反映工程成本。

第三十三条 严禁工程结算重复送审。经查实为故意重复送审的单位,除由该单位承担审核审计的相关费用外,应列入信用不良记录。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多算或虚报工程结算送审金额的,应承担相应的审核审计费用,并列入信用不良记录:

(一)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核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的,其审核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80%;

)核减率在5%—8%(含8%)之间的,其审核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50%;

核减率按审计最终核定额与施工单位申报的结算额之间的差额计算。

审计费用计算以及支付条款应列入学校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有关合同中。审核审计费用的标准按照学校与社会造价咨询机构签订的合同执行,如由学校自行完成审核审计的,则参照同类咨询合同的约定执行。

施工单位应承担的审核审计费用由学校直接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第三十五条 工程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程项目的审计档案,并移交至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由工程管理部门按学校的规定及时进行归档。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委托社会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审计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引进社会资金进行建设的工程,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审计办法。

第三十八条 学校仁和医院实施的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三峡大学基建、维修工程审计规定》(三峡大审字[2006]2号)、《三峡大学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三峡大审字[20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三峡大学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备案规则

附件二:三峡大学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备案表

 

 

 

 

上一条:三峡大学关于基建维修工程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
下一条:三峡大学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关闭

Copyright©2013 三峡大学版权所有 地址:宜昌市大学路8号  邮编:443002
鄂ICP备05003329号 邮件系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