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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关于基建维修工程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6-11-03 点击数:

三峡大学文件

 

三峡大审[2016]2号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关于基建维修工程

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三峡大学关于基建维修工程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三峡大学关于基建维修工程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

 

 

 

                                                                 三峡大学

                           2016年928 

附件:

三峡大学关于基建维修工程

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建、维修工程委托社会审计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中内协发〔2009〕1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降低审计风险,学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审计。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之社会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执业资格、法人资格和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相关服务机构。咨询机构承担工程项目审计必须符合其资质要求,并须根据建设项目情况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承担受托审计业务。 

第四条 咨询机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直接委托等方式确定。 

第五条 审计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咨询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一)咨询机构是否履行了委托审计合同责任与义务;  

(二)咨询机构派出人员是否具备本次审计所需的专业素质;  

(三)咨询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  

(四)咨询机构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符合委托要求;  

(五)咨询机构的审计依据是否真实、充分、合理、合法;

(六)咨询机构的审计结论是否真实、合理、公允;  

(七)咨询机构是否按照其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控制其审计成果。

第六条 受托咨询机构应依法独立完成全部受托工作,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提供的审计报告和结论承担相应的审计风险和法律责任,不得转包或委托其他咨询机构协助完成部分或全部工作。 

第七条 受托咨询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接受被审计单位或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接受可能影响本委托事项正常履行的任何宴请。  

(三)以任何方式向被审计单位或与本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人收受或索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咨询机构工作人员办理委托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并将回避的事由及时告知学校审计处: 

(一)与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审计业务的。  

第九条 学校审计处组织被审资料交接工作,咨询机构不得擅自接收被审计单位提报的被审资料;学校为咨询机构提供用于工程审计的临时办公场所,咨询机构的工程审计不得擅自更换审计地点。 

第十条 咨询机构须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被审资料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学校审计处提供审计分析报告初稿。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分析报告初稿经学校审计处审核后,咨询机构才能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意见交换工作,并将交换意见结果进行分析报学校审计处复核。学校审计处复核同意后,咨询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属于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咨询机构需按以下要求完成相关审计任务:

1.向学校审计处提供该项目的《跟踪审计方案》,《跟踪审计方案》经学校审计处同意后作为委托协议的组成部分,咨询机构需严格按其实施。

2.咨询机构需安排固定的、满足跟踪审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审计工作,非经学校审计处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建工程,咨询机构需安排现场常驻代表,学校工程管理部门需要求施工单位在现场为咨询机构提供一间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家具。

3.咨询机构需按时参加建设单位工程例会,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按月向学校审计处提交《跟踪审计月报》,掌握工程动态并及时、准确的向学校审计处汇报。《跟踪审计月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本月工程进展情况,跟踪审计的情况、本月项目完成产值和审计审减成果汇总(主要审减项目明细、审减金额)等内容、下月工作计划和需要学校审计处协调解决的问题、。如遇特殊情况, 学校审计处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随时组织召开审计工作会。 

4.咨询机构须在规定时间内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限价(或标底)、工程合同等进行审核,并向学校审计处提交书面意见。  

5.咨询机构须及时完成隐蔽工程签证、工程材料与设备的价格签证、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等支付签证的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咨询机构在建设项目审计结束前,须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将《审计工作总结》向学校审计处报告。《审计工作总结》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审计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审计审减成果汇总(主要审减项目明细、审减金额、审计建议)等。  

第十三条 咨询机构在审计中发现的涉及严重资金浪费、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上报学校审计处。 

第十四条 咨询机构需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结算审计,提交审计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审计处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结算审计完成后,咨询机构应完整无缺地返还委托人提供的全部资料。 

第十五条 咨询机构需向学校审计处提供完整、真实的审计成果文件,最终版本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咨询机构均须在编制完成后进行内部校核、审核、审定程序,并由该咨询机构项目经理签署、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学校审计处,同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整明细表、工程量计算底稿等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件送交审计处存档。

第十六条 咨询机构发生以下情况属违约并承担100-500元/次的违约处罚 ,违约金直接从咨询机构的审计费用中扣除: 

1.未按时提交《审计月报》的;

2.未按时出席建设工程例会的;

3.未及时参加隐蔽工程签证的;

4.常驻现场审计人员无故擅自离开现场超过24小时以上的

5.未按时提供《审计结论》的。

第十七条,咨询机构在承揽学校工程审计过程中,如存在以下情况下时,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审计结果不予采纳,审计费用不予支付,同时将该咨询机构列入不合格咨询机构名单,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涉及违法的报送国家司法部门:  

1.咨询机构未经学校审计处同意,擅自组织施工单位对工程结算进行核对的;  

2.咨询机构的审定值不客观,存在重大失误,误差率超过5%及以上;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咨询机构超过合同约定期限30日以上未将审计报告、全部审计资料和审计日记送交学校审计处的(特殊情况下,经学校审计处同意可适当延长);  

4.随意更换审计人员或因咨询机构履约不力而严重影响工程实施的;

5.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对咨询机构工作期间表现的评价中,超过两项监督项目的评价意见为差的;  

6.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清正廉洁的有关规定的;

7.明知审计资料不全,未及时告知学校审计处,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8.对可能存在的重大舞弊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告知学校审计处,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9.咨询机构未及时、准确向学校审计处汇报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经查实事实确凿的;  

10.咨询机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而未有回避的;

11.咨询机构对审计业务非法分包或转包的。  

第十八条 学校审计处对咨询机构的结算审计进行抽查复核,抽查比例不低于送审项目数的10%。

复核结果与审计结果差距在5%及以上,学校不支付结算审计费用;复核结果与审计结果差距在3%-5%,学校只支付结算审计费用的50%。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处按照本管理规定对咨询机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在学校承揽相关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条 委托咨询机构进行审计的费用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之咨询机构的责、权、利及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关于基建维修工程委托社会审计的暂行规定》(三峡大审〔200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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