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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08-06-27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审计目的,是促进学校各管理部门及后勤集团、产业集团加强经费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学校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三条 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及后勤集团、产业集团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二)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对学校预决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决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合规;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批后执行;

(四)为保证预算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与计划是否大体一致,如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对后勤集团、产业集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帐簿和会计凭证的真实合法性;

(二)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

(三)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情况;

(四)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真实、合法性;

(五)损益,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情况;

(六)人员工资内外收入和各项消费基金的情况;

(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合规、有效性。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对学校财务和后勤集团、产业集团财务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

第七条 学校审计处在对学校财务和后勤集团、产业集团财务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管理部门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学校审计处对已经审计过的财务实施审计时,要对前次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处可以根据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安排后续审计。

第九条 审计处在学校财务和后勤集团、产业集团财务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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