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三峡大学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工作,保障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资金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评审,是指三峡大学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价。
第四条 内控制度评审的目的,是通过对内部制度的审查和评价,明确审计的范围、重点和方法,减少审计工作量和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同时促使被审计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从根本上减少和防止弊端的可能性,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财务管理方面的内控制度;
(二)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管理方面的内控制度;
(三)学校设备、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内控制度;
(四)后勤集团制定或执行的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内控制度;
(五)产业集团制定或执行的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内控制度;
(六)其他与经济活动相关的一切内控制度。
第六条 审计处对学校内控制度评审的程序和方法:
(一)收集与学校相关的内控制度文件和资料,并通过调查表法、流程图法和文字说明法,客观地描述被审单位的内控制度;
(二)健全性和合理性评价;
(三)进行符合性测试,其主要方法为业务程序测试和功能测试;
(四)总体评价,即通过符合性测试,评价内控制度的可依赖程度,确定其对实质性测试的可靠性;
(五)进行实质性测试;
(六)提出审计报告,对学校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针对制度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七)审计处在评审后,被评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处提出的建议,改进和加强内控制度。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这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