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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关于落实审计意见的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08-06-27 点击数: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意见,是指学校审计处实施审计后、或学校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后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中要求被审计单位执行的审计意见、审计决定以及学校领导批示的整改意见和要求等(以下简称审计意见)

第三条 审计意见自送达签收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必须整改落实,在15日内将整改方案书面回复审计部门。同时严格按照审计要求办理(或处理)有关事项,并在三个月内将整改落实结果及有关证明材料书面报送审计部门。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整改落实或整改落实有困难的,须在书面回复中说明原因。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意见有异议,可书面提出复审申请,报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在申请复审期间,经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可暂缓原审计意见的执行。若被审计单位对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审计事项有异议,复审申请需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五条 会计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自已的职责,审计意见中有关会计核算或者会计基础工作等方面的问题需整改落实的,相关会计人员必须按《会计法》及有关制度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改,会计部门的主管(或负责人)负责督促落实。

第六条 各被审计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落实审计意见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意见需单位落实的,由现任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落实,现任单位主要领导对落实审计意见负有领导责任,单位原任领导应予配合。

第八条 审计处将定期对各单位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审计意见落实情况报告,对重要审计事项出具后续审计报告。每年末将检查结果在校园网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中予以公告或披露,同时将检查结果送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及发展规划处等部门。

第九条 落实审计意见的责任主体由审计处在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中分单位或个人予以明确,年度检查中按单位或个人的落实情况分别检查考核。

第十条 单位落实审计意见的检查结果分为好、一般和较差三个等次。

审计意见落实检查结果为好,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计意见落实结果书面报送审计部门;(二)年度检查中审计意见落实率必须在80%以上,并且取得较显著成效;(三)审计意见落实后后续审计未发现相同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意见落实检查结果为较差:(一)未按规定的时间落实或经督促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的;(二)年度检查中审计意见落实率不足50%的;(三)审计意见落实后在后续审计中发现反复的。

第十一条 学校将单位落实审计意见的情况列入年度基础目标进行目标责任考核,并占有一定的权重。以审计处的年度检查评价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二条 学校将个人落实审计意见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指标之一,年度检查中未按要求落实审计意见的个人,原则上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若因此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负责落实审计意见的责任人承担。对合同职工,检查结果作为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被审计单位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由审计处提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建议,报学校严肃处理,同时追究其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并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在审计意见落实过程中,若需要学校有关单位的协助,审计部门在取得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可向协助单位发出《协助落实审计意见通知书》,有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通知内容做好协助工作,并及时向审计部门反馈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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