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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作者: 时间:2008-06-27 点击数: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我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本规定是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一章 审计准备阶段

第一条 学校审计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学校的工作需要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经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 学校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选派至少2名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并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第三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并经审计处负责人核批。审计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

1、编制审计工作计划的依据;

2、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要求、方式、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

4、审计人员及分工;

5、审计的方式和方法;

6、审批单位和审批人;

7、编制审计工作计划的日期。

第四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编写审计工作计划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1、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临时工情况;

2、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3、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

4、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

5、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

6、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

7、宏观经济形势及有关经营政策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

8、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编写审计工作计划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考虑项目审计的要求和重要性、审计成本效益和操作性,并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

审计项目负责人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工作计划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1)被审单位名称;

2)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审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成员名单;

4)对被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5)审计处公章及签发日期。

审计处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事项,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二章 审计实施阶段

第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据以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根据测试的结果及时修改审计工作计划。

第八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成果以及核实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成果。

第九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银行帐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

第十条 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1、书面证据;

2、实物证据;

3、口头证据;

4、环境证据。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盘、观察、调查、函证以及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不影响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写明情况后该证据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经过审计项目负责人复核后,交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部门签名或盖章。

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审计处负责人、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采取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销毁、转移。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统一汇总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材料清单,并由审计项目负责人和编制人员签名,统一使用和管理。审计取证材料清单及所附审计证据应当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并附审计证明材料。

审计工作底稿按编制顺序可分为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和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而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在分项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完成的基础上,按照分项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内容,进行分类归集,综合编制。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1、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2、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

3、审计工作计划及其调整变更情况的记录;

4、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5、审计人员讨论的记录;

6、审计人员核实与采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

7、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审计证据。

第十六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观点明确,条理清晰,用词恰当,格式规范,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审计工作计划编制和实施的情况。

第三章 审计报告阶段

第十七条 凡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后,都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1、标题;

2、主送单位;

3、审计报告的内容;

4、审计项目负责人签名;

5、报告日期。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

2、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3、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4、审计评价意见;

5、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学校财务制度的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审计报告应当观点鲜明,内容完整,表述准确,语言简练。

第十九条 审计处向学校领导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签署了书面意见后,应及时将审计报告报送学校领导讨论、审定并由主管校领导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校领导签署了书面意见后,根据有关规定向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发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第四章 审计档案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档案应当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应当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项目审计中,下列文件和材料应当分类归入审计档案:

1、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主管校领导的审批意见、学校下达的行文,以及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2、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定审计报告的记录、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

3、审计工作计划、检查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记录;

4、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示和会议记录;

5、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和来访记录;

6、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案卷内的文件和材料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材料之间的排列规则应当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文件材料在前,次要文件材料在后;汇总性文件材料在前,原始性文件材料在后。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终结一周内,档案管理员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和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规则和方法进行组卷,经审计项目负责人复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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