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鉴证作用,增强经济活动的透明度,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原国家教委24号令)、《关于对重要经济事项实行事前审计的通知》(原湖北省教委[1996]013号文)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经济事项事前审计(含审签下同)范围
1、单台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招标购置和需预决算计价的设备购置;
2、大型设备转移(不含校内转移);
3、基建维修工程的预算、决算(含未经审计的包干预算、标的);
4、批量购置水泥、钢材、木材等材料(含包工包料基建工程用材料);
5、学校财务及学校所属单位支出(暂付)的基建维修工程进度款、预付款;
6、后勤集团、产业集团、成教学院和其它独立核算部门年终兑现;
7、以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的名义签发的对外投资合同、协议或以学校财产作为保证的经济担保;
8、上述未列出,又涉及有关重要决策且认为有必要进行事前审计的其它经济事项。
第三条 事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及经济效益。
第四条 重要经济事项事前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必要时,学校审计处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费用由被审计的单位(部门)支付。
第五条 学校有关单位(部门)对上述所列重要经济事项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前填写《三峡大学重要经济事项事前审计申报表》,并同时提供相关审计资料,安排有关人员配合学校审计处做好事前审计工作。
第六条 经事前审计的经济事项,学校审计处要做出明显审计结论(或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并加盖三峡大学审计处事前审计专用章。
第七条 重要经济事项事前审计结论(或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拥有一票否决权,未经事前审计或经事前审计不同意的经济事项,一律不准签订相关合同,支付相关款项,发包(开工)相关工程,办理相关决算,兑现相关奖励。
第八条 重要经济事项未经事前审计擅自办理、或经事前审计不同意办理的经济事项,一律无效;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批准人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